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上海市一中院今日对“熊猫奶粉”相关责任人王岳超等人作出了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裁定:王岳超、洪旗德及陈德华获得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90万元。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影响,福建晋江公司以乳制品滞销为由,将合计1300余件特级和三级熊猫牌全脂甜炼乳退回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事后,熊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总经理洪旗德和副总经理陈德华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明知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超标,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采用按比例添加的方式重新回炉,用于生产各类规格的炼奶酱。
今年3月3日,王岳超、洪旗德及陈德华分获一审刑罚。判决后,王岳超和洪旗德以自己对生产过程不知情为由、陈德华以量刑过重为由各自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岳超、洪旗德及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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