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一开黑出租的司机受雇于一女老板,该女老板购进价值260余万元的假冒香烟,黑车司机则本着看见当做没看见,不该问的不要问的原则进行工作。当女老板售出第一批香烟时就被抓获,并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而黑车司机也以相同的罪名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2009年2月至4月间,经营百货生意的女老板赵某,购进价值260余万元的假冒香烟,分别藏在北辰和东丽两处库房内。为了运输,赵某雇了司机袁某。袁某的工作就是驾驶自己的夏利汽车,帮助赵某租库房、接货、卸货、送货、汇款等。虽然袁某感觉赵某在做非法生意,但他认为,自己不过是个司机,出了事也与自己无关。
同年4月22日,赵某和袁某在与郭某(另案处理)进行假烟交易后,被接到举报的天津东丽区烟草局查获。在郭某的汽车内,当场查获赵某销售给他的假冒伪劣香烟200条,价值2800元。在赵某租用的库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香烟近30000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袁某在销售香烟制品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已销售金额及所查获的货值金额总计达260余万元。被告人袁某明知被告人赵某从事伪劣产品的销售,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对于袁某的辩护人认为,袁某是受雇司机,职责是运输,不是销售伪劣香烟的同伙的意见,法院认为,他明知赵某从事销售商品犯罪的情况下,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以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袁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张桂茹律师称,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抱有“我不知道”的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在刑法上,犯罪在主观上的明知,并非以被告人自称的“我不知道”而代替法律认定的明知。
我国刑法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概括为“明知”。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本条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2.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本条所说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据此,袁某属于比较典型的“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结合他在犯罪过程中的辅助地位。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是客观公正的。(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