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薛宏福溺亡的水池,位于放风区一角,平时供拘留人员洗衣、洗漱、蓄水等,内长55厘米、宽47厘米、深46厘米,平时是干的,使用时可用抹布堵死下水口留存水。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针对公安县行政拘留所在押人员薛宏福死亡事件,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组成并邀请知名法医专家参与的湖北省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组4月14日作出调查意见:排除意外身亡和他杀,认为薛宏福属自杀死亡。
调查组同时认为,看管民警夜间未锁闭拘室内通往放风区的铁门,构成薛宏福溺亡的条件之一,拘留所负有疏于管理责任。3名相关责任人目前已被停职。
死亡发生在拘室外的放风区水池
3月27日,55岁的薛宏福因盗窃自行车被公安县公安局予以治安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于当日关押至拘留所。据调查组介绍,4月7日清晨,同拘室人员发现薛宏福栽倒在拘室外放风区的水池内死亡。事发当日上午9时,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做了现场勘查、询问,派出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死者家属全程参与了尸表检验,对其死亡没有提出异议,8日尸体被家属自行火化。
记者在现场看到,关押薛宏福等6名人员的13号拘室共10多平方米,里面有一扇内铁门,通向本拘室的放风区,类似“一室一厅”结构。近20平方米的放风区四面高墙合围,顶部有粗钢筋网封闭,仅有一扇铁门通往13号拘室。距离铁门5米多的放风区一角是供拘留人员洗衣、洗漱、蓄水等多用的落地水池,内长55厘米、宽47厘米、深46厘米,平时是干的,使用时可用抹布堵死下水口留存水。水池上方有一个水龙头,一旁是便池。
据调查组介绍,薛宏福7日清晨被发现溺死于这个水池,当时,薛宏福仅有两腿露在外面,水池被注满水,水池下水口被抹布堵死,薛宏福上身及腿上部的衣服全部湿透。
调查组认为系自杀身亡
由于尸体已火化,调查组只能察看关押的地点、尸体火化前尸表检验记录、留存的尸表检验照片和尸表检验过程的视频录像,以及进行相关模拟。
由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知名法医专家组成的法医专家组告诉记者,根据公安县提供的尸体火化前尸表检验记录、留存的尸表检验照片和尸表检验过程的视频录像,发现薛宏福身上无攻击伤、撞击伤和抵抗伤,在左胸、腹部有轻微擦伤,口、鼻有血水,属溺水死亡尸体的正常现象。由于落地水池内空不大,且上方有水龙头阻挡,不小心跌入水池淹死、意外身亡的可能很难发生。法医专家认为,身上的擦伤系入水过程中与水池边沿擦碰形成。
据调查组介绍,包括薛宏福在内的6名人员都是短期关押,无牢头狱霸;6人相互之间不熟悉,之前没有过节,都不是重罪,不存在报复行凶的动机,也没有激情杀人迹象。如果是他杀,薛宏福必然会挣扎,其头部、上身将出现明显伤痕。但尸体的照片和视频录像显示没有此类伤痕,可排除他杀。
据介绍,薛宏福具有自杀的思想基础。薛宏福曾数次偷盗被抓,公安县公安局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决定将其报送劳动教养,并于4月1日送达了劳动教养聆询告知书。同拘室人员反映,拿到告知书后,薛宏福出现焦虑症状,不想吃饭,来回踱步,抽烟量增加。
法医专家同时提到,由于重要证据尸体已火化,上述认定是在现场勘验放风场所、现场事件模拟重建、公安县提供的尸表检验过程的影像资料及调查访问基础上推断得出的。
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
调查组认为,从现在掌握的情况看,薛宏福自杀的可能性极大,但是按规定拘室通往放风区的内铁门在夜间应该锁闭,由于看管民警当晚没有锁住拘室与放风区之间的铁门,薛宏福才得以夜晚进入放风区,拘留所和看管民警存在管理责任。
法医专家组同时认为,就检验程序而言,尸体火化前一般应经过解剖检验,这样证据就会更加确凿充分。另外,该拘留所建所较早,设施陈旧,且面临搬迁,一直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这给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拘所安全管理。
目前,该拘留所新任所长已到岗,一套临时监控设备也已经安装运行。公安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拘留所所长、当班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调查组表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