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3人乘坐电梯因琐事与开电梯工人发生口角,同乘电梯的另两青年不满,遂引发互殴,两青年因打伤3人被抓获。日前,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两青年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红桥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间,刘某、张某在某医院一楼大厅乘电梯时,遇到本案3名被害人酒后与负责开电梯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影响电梯运行。刘某、张某遂对3人指责并与其发生争执。刘某、张某将3人殴打致轻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在与人争执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初犯、认罪悔罪、经法院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其从轻处罚的请求,可酌情考虑。综上,故作上述判决。(记者冯琳 通讯员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