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分赃,能轻罚吗?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两个“90后”持玩具手枪,在银行门前将一取款人的近5万元现金抢走。得款后,携款逃走的一名17岁男孩在极短的时间里将赃款大肆挥霍。日前,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本案头号被告人19岁的方向认为,他未分得赃款,所以请求从轻处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分得赃款不是法定考虑情节,所以未采纳该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方向有期徒刑13年,17岁的方玉被判有期徒刑9年。
19岁的方向和17岁的方玉都是河北省青县人,两人均没有正当职业,从今年1月开始准备到静海县实施抢劫。1月15日,二人预谋,决定对银行取款者下手。次日中午,他们每人携带一把短刀,腰别一把玩具枪,来到静海县中旺镇。
在一家银行的营业厅,方向二人发现一名男子支取了大量现金,二人遂对其进行密切监视。取款男子携带5万元现金走出营业厅,当他将4.98万元放进摩托车的前筐中时,方向上前将该男子按倒在地,然后狠狠地朝其后背捅了一刀。尾随在身后的方玉,乘机将摩托车前筐内的4.98万元抢走。二人遂分头逃走。最终,方玉携款逃离现场,方向被当场抓获。今年2月20日,方玉到警局投案自首。据方玉供述,他用抢来的钱购买了一辆二手夏利汽车和一部手机,另外借给朋友1万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开庭期间,方玉的辩护人辩称,方玉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所持玩具枪无杀伤力,而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方向在为自己辩护时表示,他未分得赃款,只是“跟随实施犯罪”,所以要求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方向实施暴力,与方玉相互配合致抢劫得逞,虽然在逃跑中被抓获,但已是“事实终了的犯罪”。而未能分得赃款,不是法定情节,辩护人该意见不成立。二被告人主观目的明确,客观上施以具有一定威胁的手段劫取钱财,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更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方玉将大部分赃款挥霍,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考虑“方玉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另外方玉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对其减轻处罚。(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