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由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讨论通过的《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12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沈阳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等都将遵循该《办法》。
根据《办法》,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城乡地名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当代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符合被命名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含义健康、简明、确切。凡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不健康内容和庸俗色彩,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办法》规定楼层达到17层以上(含17层),或者高度达50米以上(含50米),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者大型楼宇,才可以叫大厦、大楼、商厦。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花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区,或者以住宅、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群体才能叫“山庄”,不是依山而建的,不允许用“山庄”作通名。
只有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较大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的商场、专卖贸易、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和城市住宅区可用“城”作通名。
同时,《办法》对小区、广场、中心等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的名称标准都作出明确规定。(马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