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市民张先生去年购买了一套被抵押的房屋,由于房主迟迟不还贷,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张先生遂把房主告上法庭,要求代替房主史女士完成清贷责任,并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得到法院支持。
张先生与史女士和中介公司小轩地产(化名),于2008年10月26日签订东丽区华星家园某房屋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签合同前,张先生已知该房屋被抵押。张先生称,由于史女士迟迟不还贷,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他为配合史女士还贷,前前后后还支付其160000元。现起诉要求代替史女士完成清贷责任,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在办理清贷及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如果发生的超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价款的部分,由史女士承担本金及利息;史女士赔偿违约金63500元。
经东丽区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6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史女士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星家园某房屋,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付日期、违约责任、服务报酬等。合同签订后一星期,张先生取得该房屋钥匙。2008年10月27日,张先生支付史女士购房定金25000元、房款138500元。
由于贷款清还问题造成诉争房屋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史女士于2008年12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张先生在一周内替史女士还清部分贷款,史女士补差价;2.如果此房不能进行买卖,卖方按还款金额还清买方后终止合同;3.本房屋所有房款已结清。”
东丽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第1款:“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因此,被告史女士将已抵押的诉争房屋出售,原告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要求代替清偿债务,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现原告要求代替被告史女士清偿银行借款、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史女士交付诉争房屋日期,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原告要求被告史女士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东丽区法院判决:一、张先生代替史女士偿还在银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直至全部清偿止。二、在张先生代替史女士偿还全部借款后5日内,史女士协助张先生到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三、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陈遇冬 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