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近日,本市修订了《天津市消防条例》。昨天,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中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决定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装修住宅必须防火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 易燃易爆品管理严格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性能检测。禁止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和个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应当提出预防火灾的措施。
■ 电器安装防火第一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及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 公共环境责任分明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明确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综合楼、商住楼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 占消防通道将受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搭盖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禁止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
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况受到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悦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