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以来,这项惠民政策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市民们表示这项政策的实施,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特别是农村和城镇的老人和孩子,今后,不再为大额医疗费发愁了。但是,12333接到了很多市民热线反映对于参保缴费、看病报销的手续还不太了解。为此,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就医时都需要注意什么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解。
七项费用可报销 保险待遇各不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昨天(9月12日)明确表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三)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四)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五)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六)正常生产或者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七)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按照《规定》享受的100元生育补助费用。
(一)不同的情况报销标准各不相同。其中,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下表表一标准报销。
在表一报销标准当中,一级医院不需交纳起付标准的费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560元、350元、220元的缴费档次,分别补助40%、35%和30%。
(三)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具体标准见下表表二)
(四)生育待遇。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实行剖宫产的报销800元,顺产的报销600元,同时再给予100元的生育补助。
(五)门诊特殊病。报销按照住院对待。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