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儿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种待遇。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障一直是家长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日前启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学生、儿童全部纳入了保障范围。从9月1日开始,本市所有学生、儿童开始申报缴费,并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个人缴一半,政府补一半,意外伤害补偿个人不需另交费用。为了便于学校以及家长了解关于学生、儿童参保的有关问题,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学生、儿童、新生儿的参保细则进行了发布。
医保涵盖未成年人群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这次新出台的城乡医保制度规定,无论是本市学生还是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是幼儿园小朋友还是大、中、小学学生,无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的学生、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具体包括三个类别:一是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二是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三是其他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未成年人,包括新生婴儿。
学生儿童个人缴半费
制度规定,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100元,其中个人只需要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对享受低保待遇、特困救助待遇、优抚待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各类群体,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学生、儿童申报缴费的时间为每年9月到12月份。待遇享受期按照学生、儿童的实际情况予以区分,一是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是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份至缴费次年的8月份。二是没有入学、入托的儿童,待遇享受期是参保缴费次年的1月份至12月份。新生儿随出生、随参保、随享受。
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医保
此外,对新生婴儿参加医保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新生婴儿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提出,新生婴儿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一个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内办理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新生婴儿在当年9月份至12月份城乡居民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除享受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也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每年9月至12月可由法定监护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范围内经常居住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报销比例最高65%
学生、儿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种待遇。
一是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55%。
二是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门诊特殊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线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特殊门诊病种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是门急诊报销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补助30%。
四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
参保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以通过学校或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参保方式灵活
在参保组织方式上,对在校、在园的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学校、托幼机构在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对城镇没有入学、入托的儿童,随家庭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对农村没有入学、入托的儿童,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
报销方式便捷
参保学生、儿童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实行刷卡结算,在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学生、儿童暂时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可持户口簿办理就医手续。
如果参保学生、儿童在本市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费用以及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学校、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者区县指定经办服务机构统一归集,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55%。
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门诊特殊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线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门急诊报销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补助30%。
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记者 侯砚 实习生 史莺 通讯员 冯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