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称我国涉黑立法已“相对严格”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据正义网报道,据《重庆晚报》8月17日载,通过近两个月的艰苦鏖战,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辉煌战果。已成功抓捕黑恶团伙成员1544人;14个横行重庆市多年的主要黑社会团伙受到致命打击,首犯陈明亮等19人先后落网,100余名黑社会团伙骨干成员全部缉拿归案。
此次打黑专项行动规模之大、涉案人员人数之多着实令人震惊,在许多人为该专项行动鼓掌的时候,一些媒体则表示应当反思在过去很多年里,重庆公安机关为什么一直没有进行有效地打击,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有些大意”造成了重庆黑恶势力一步步地发展壮大。
针对这种质疑之声,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法律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黄京平。
黄京平首先认为澄清了几个法律概念,他认为黑社会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并不尽相同,而媒体中常用的涉黑和涉恶犯罪的说法显然比前两者涵盖的范围更广,尽管我国黑势力犯罪有向黑社会犯罪方向发展的趋势,但相比于国外,总体上这些涉黑团伙还仅仅是黑社会的雏形。
其次,黑恶势力犯罪本身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在法律实践中,涉黑案件操作层面大,取证难已经成为共识。因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行动具有滞后性,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安机关普遍采用的是常态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相结合的策略,所谓选择性执法手段指的就是在某一段时间内在某一块区域针对某一种犯罪实施的集中打击行动。因此,重庆专项打击行动本身并不是一个非常态现象。因此仅仅因为此次专项行动逮捕嫌犯数量多就认定过去几年工作“有些大意”的话,难免有些偏颇。
针对目前部门学者提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过轻的观点,黄京平并不认可。他认为我国相关立法已经“相对严格”,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遏止涉黑团伙向黑社会团伙转变。具体法律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涉黑团伙往往采取的是数罪并罚的原则,即除了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外,还会根据他们具体的犯罪行为追究其他罪名。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最终得到的量刑往往会超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