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银监会正式下发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和运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记者从天津银监局了解到,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天津也在加紧开展相关工作。目前已有部分中外资集团公司提出了在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意向。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或将为民间借贷提供一条合法化道路,刺激中国“草根金融”的成长,并有助于在扩大内需的背景下,满足百姓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几乎与天津银监局的声音相同,市金融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实上天津从5月起已经展开了试点的准备工作,在首批4个试点城市中是动手较早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他们进行申请设立的相关准备工作,并与银监会积极协调沟通,争取早日在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据介绍,所谓“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被访者对消费金融的概念并不了解,但部分年轻人表示愿意尝试和接受此种有别于信用卡分期付款的超前消费方式。然而,中国传统的消费习惯仍然是“今天花昨天的钱”,且多为房子和车子,因此尽管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为那些想消费的人提供弹药,但在收入限制和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的现实条件下,能否真正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还有待时日来验证。值得注意的是,首批试点城市天津在列,或许说明监管层更希望在在天津这样高经济增长率、高消费潜力的综配试点城市寻找到消费热点和监管便利,以使试点更具有代表性。
按照《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符合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等。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监管机构对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资质要求较高,尤其是从业经验、盈利能力、规范操作和资金来源等方面。但有业内人士认为,为保证出资人的资产充足率,或许将对总资产的规定变为对净资产的要求,更有利于防范风险,惠及更多消费者。(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