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本市已出台新版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应该以准确、明晰的语言填写合同内容,不得出现类似“准三星级”“相当于四星级”等模糊用语。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天津市国内旅游合同》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个部分:通用条款包括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行程变更或取消处理办法;专用条款包括旅游线路;游程与标准;旅游者保险;旅游费用及支付;不成团安排;争议解决方式和补充条款。特别是,在说明中对“转团”“脱团”“实际损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合同所涉及的名词做了明确的解释。
新版旅游合同明确规定,旅行社在旅游中安排的购物与自费项目的次数、收费标准应提前告知旅游者,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中未约定的购物和其他旅游活动。另外,新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如果安排游客到以团队游客为主要客户的旅游购物场所比如当地土特产专卖店、旅游纪念品专卖店等购物,应当协助游客取得合法的购物凭证,旅游购物场所售卖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商品,给游客造成损失,游客有权请求旅行社承担协助索赔义务。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如果游客无法从该购物点获得赔偿,并且已经告知旅行社在45天以上,游客可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记者 刘连松 实习生 陈奇 通讯员 王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