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据悉,本市规定,对于破产企业中已怀孕女职工,须预留生育保险费,并以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确定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昨天发布的新规指出:2008年度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医疗费3200元;生育津贴7300元;产前检查费1100元,共计11600元。经本市研究,确定2009年度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1600元,本市破产企业应遵照此标准执行。
据悉,目前市民可通过两种途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在职职工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另外一种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标准为: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此外,还能享受最多90天的生育津贴。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标准执行。此外,还能享受100元生育补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