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天,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从那时起,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
达到标准的可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条例》规定,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目前,我们省还没有哪个建筑贴着节能建筑标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为,如今国家只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进行试点,并没有大面积普及。至于如何享受优惠政策,要根据各市的不同情况而定。
住宅小区要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据了解,我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0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307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极度缺水标准”,是我省最为短缺的自然资源。
为了节约用水,《条例》规定,所有的新建民用建筑,凡是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用水量较大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现在,大部分雨水都白白流走了,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负责人说,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说起来简单,建设起来却比较有难度,因为,投入较大。他举例说,唐山市一个2000多平方米的建筑,需要投入40万元左右才建设安装了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使得雨水经过处理后用于绿化。一个小区安装了该设施,如果雨水少,可能不够用于绿化;如果雨水多,又是一种浪费。“所以,实施起来比较有难度。”
新建建筑要建供热分户计量系统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条例》规定,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室内的供热计量装置的购置及检定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向新建民用建筑供应水、电、暖、气的单位应当分户安装计量装置,并负责维修与更新的费用。
为了解决冬季采暖期间业主和供暖企业、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条例》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受供热单位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用热费的,不得收取用热费以外的诸如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分户计量实行两步热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负责人解释说,暖不同于水和电,因为它有热损。因此,即使是分户计量,也要实行两步热价,即基本热价+热量收费。“这就是说,即使是空房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不影响质量和安全可安装太阳能
太阳能是公认的清洁可再生能源。我国拥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太阳能热水器产业规模居世界第一。但在城市许多小区中,太阳能设备由于种种原因却难以普及。新通过的《条例》中明确规定,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负责人认为,按照《条例》规定,只要集热量足够、不会影响到他人,就可以安装太阳能。然而,目前,我省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使用仍以散户为主。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安装位置随意确定,安装混乱,排列无序,管道无位置,防风、避雷等安全措施不健全,给城市景观及建筑的安全性带来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