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天津 |
商品房交房面积“变大” 房主需付3%以内房款 |
|
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6-17 12:42:50 |
概要:近日,家住宝坻区的刘先生来电反映,他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购房合同。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却因刘先生不同意交付超出协议约定面积以外的房款,而拒交房屋钥匙,使得他无法装修入住。 |
|
|
|
|
近日,家住宝坻区的刘先生来电反映,他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购房合同。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却因刘先生不同意交付超出协议约定面积以外的房款,而拒交房屋钥匙,使得他无法装修入住。
刘先生于2006年10月6日在宝坻某开发商处订购了一套商品房,面积约85平方米,双方签订了协议。2008年4月中旬工程竣工后,该公司通知刘先生办理交房手续。
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公司告知刘先生须补交超出协议规定建筑面积7.1平方米的房款15762元,否则不交付房屋钥匙。刘先生不同意交付超出协议约定面积以外的房款,双方发生争议。
宝坻消协受理此纠纷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据相关规定,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3%以内(含3%)的部分房款由刘某承担,3%以外的部分(4.52平方米)房款由开发商承担。因延期交付使用,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000元。 (记者扈嘉怡 实习生潘昊昱) |
|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