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因涉嫌受贿190万元,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郝兴仁收受贿赂案近日在忻州市静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郝兴仁,男,1952年3月生,汉族,中共党员。1970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3月任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去年12月29日,经忻州市纪委、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并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市国土局局长郝兴仁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省国土资源厅开除其公职,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郝兴仁在任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河曲县国华学校变更土地用途审批过程中,收受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贿赂10万元;在近年该市房地产开发土地审批过程中,收受某开发公司贿赂180万元,共计受贿190万元。
法庭上,郝兴仁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又表示自己的受贿属于“被动”,并非“主观意愿”,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辛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