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了解到,本市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品种,除列入《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中选品种外,销售价格自今年5月10日起将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格超过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实际购进价格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和折让后的价格,经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按照作价办法计算出的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零售价格的计价单位,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药品销售价格的尾零取舍按“四舍五入”,10元及以下的保留到分,10元以上的保留到角。
列入《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中选药品价格,仍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目录》内的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即零售价格按照药品实际购进价格执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目录》内中选药品,作价办法仍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格超过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目录》外的中选药品也按上述作价办法执行。(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