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因老板认为我面对他的表情难看,我就要停止工作接受罚站的惩罚,而且还得一直站下去,不知到什么时候为止。”昨日,本报新闻热线28201234接到一家韩资企业员工裴小姐的电话。打电话时,她仍在老板的桌子旁边罚站。电话中的裴小姐颇感委屈地说,如此荒唐的惩罚,侵犯了她的权益和自尊。
记者目击
韩企员工正被罚站
昨日上午,在津南区天津方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的一个开敞式的大办公区里,有几十位员工正在办公。在办公室一角的一个老板桌旁,记者看到,穿着厂服的裴小姐正笔直地一动不动地站着,表情有些木讷和委屈。
裴小姐告诉记者,“长时间地站立,两腿已经明显感到酸痛,再这样站下去的话,我的体力恐怕难以支撑。”罚站是从4月20日下午2时许开始的,到当日下午5点下班为止,持续了3个小时。而时间的推移并没有改变裴小姐被罚站的命运,昨日上午,她被公司的负责人要求继续罚站。
“我们的办公区域有几十人在上班,而且还经常接待一些外来人员,他们都看着我站在那里,你说我一个年轻的女孩子心里会是什么滋味?公司的罚站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和自尊。”裴小姐含着眼泪告诉记者,“而且公司不时地会对员工做出这样的惩罚。”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真相,记者见到天津方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康次长、资料购买部郑部长、营业生管部金经理(均为韩国人)。三人均表示,他们对此事并不知情,而让裴小姐罚站的工厂长正在接洽客户。不过,他们会尽快将此事转告公司总经理。事后,裴小姐告诉记者,营业生管部金经理就是他的上级领导,康次长除了主管财务外,还负责公司的人事和总务工作。
截至发稿,裴小姐告诉记者,公司已经找她谈话,让她递交辞职书。但是她对此十分不解,她认为自己很喜欢这份工作,并没有辞职的意思。随后,公司再次通知她,让她办理工作移交事宜,但仍可以在公司上班,只是没有具体的工作。
罚站原因
说起罚站的原因,裴小姐感到有些莫名其妙。“4月18日,上班时我看到办公桌附近有点脏,于是就从卫生间拿来扫帚准备打扫。工厂长(韩国人)见状制止了我,不让打扫,叫我把扫帚拿回去。于是,我又把扫帚送回了卫生间。我当时没有顶撞他,而他却认为我表情不好。送完扫帚,我开始擦自己的凳子,可工厂长动手把我的凳子掀翻在地,并说‘你可以不用工作了’。”
“我从河南来到天津,找到一份好点儿的工作很不容易。在这里,我一个月能拿2000多元,说实在的,我不舍得丢掉这份工作。”裴小姐认为这件事情怎么也不可能严重到要丢掉工作的地步,加上自己是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的老员工,以前也没有一位领导因为工作问题批评过她。
4月20日早晨一上班,裴小姐就找到了工厂长:“你不让工作,总得给我一个说法吧?”裴小姐告诉记者,“当时工厂长告诉我,‘你不用工作,站在我的身边就行。’”就这样,为了保住工作,裴小姐只好按照吩咐站在了工厂长的旁边。
老板认为表情不好
被罚员工
丢工作我也要自尊
“公司聘用我,是让我来工作的,不是来罚站的。这样无休止地罚站下去,是算公司的惩罚?还是算以后的工作?罚站还发不发工资呢?”裴小姐决定搞清楚这些问题。
4月20日,裴小姐找到了工厂长,并让吴工厂长在一份“证明”上签了字。证明的原文是“09年4月18号早,因为打扫卫生,我用扫帚扫地,被吴XX(厂长)给禁止,我就把扫帚放回原位。但吴厂长认为我表情不好,要求我以后不用工作,站在他座位旁边,但公司也照常给我发工资。”
“罚站虽然也能拿到工资,但侵犯了我的权益和自尊。我要为公司负责人对我做出的违法决定,讨一个说法。”裴小姐十分坚定地告诉记者,“即使现在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但如果因为要‘讨说法’而丢掉了这份满意的工作,我也会这样做。”
劳动部门
罚站是严令禁止的违法体罚行为
记者从津南区劳动局了解到,企业对员工罚站是严令禁止的违法体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记者 李卫民 刘彩霞 摄影记者 蔡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