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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林”商标侵权案审结 天津米其林二审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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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4-21 12:08:19 |
概要:昨日上午9时,记者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8号法庭,旁听了轮胎业巨头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集团)与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米其林)之间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的二审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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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9时,记者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8号法庭,旁听了轮胎业巨头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集团)与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米其林)之间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的二审审判。最终,此案以天津米其林撤回上诉告终。
案件回顾
2007年4月,米其林集团在山东和江苏两地发现未经许可销售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的情况,该电动自行车的宣传彩页显示,在电动自行车的下端标有“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字样,公司地址及电话与天津米其林公司注册网站上标示的地址电话相同。
米其林集团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天津米其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之诉,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米其林标识及企业字号,并赔偿米其林集团经济损失5万元。天津米其林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争论焦点
天津米其林一方反复声称其企业命名时并不了解有“米其林”这一品牌,且其注册企业名称是在2004年,而“米其林”系列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2005年。依据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后不能溯及既往,故其认为不应判令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企业字号,而只能要求继续合理、规范地使用。
米其林集团认为,“米其林”三个特定汉字组合在一起没有任何含义,只是对“MICHELIN”的直接音译。作为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天津米其林,不可能不知道作为国际轮胎业巨头的米其林。天津米其林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米其林”字样的明显标识,而且企业名称也使用“米其林”,属于“傍名牌”行为。
法院调解
法院主持调解时,考虑到天津米其林确实于2004年注册企业名称,而“米其林”系列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2005年。经过进一步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天津米其林请求撤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予撤诉。 (记者周苏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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