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闻网3月25日讯 原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离石区公安局局长王秋云因受贿、徇私枉法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同时,没收王秋云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
王秋云于2000年8月至2007年4月担任离石区公安局局长,2004年11月任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2002年3月至2006年12月,因调整工作岗位,王秋云收受离石区公安干警李清顺、曹永平、问建斌、薛文琦共计3.5万元。2002年中秋节及2006年,王秋云分别收受案件当事人任景兵、薛秋虎1万元和5万元,共计6万元。综上,王秋云共收受上述人员人民币9.5万元。
阳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王秋云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阳曲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认定被告人王秋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没收王秋云非法所得的人民币9.5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秋云不服,以其收受的款项全部用于办案支出,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秋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