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负主要责任赔9900余元
“狗咬孕妇”案,在河东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各自担责五成、“狗主人”赔款7000元后, “孕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二中院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狗主人”负主要责任,赔款9900余元。
两审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是:35岁的王华,结婚八年未育,平时工作生活在北京。2007年12月15日开始在本市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催排卵阶段完成,已经花费医药费9900余元。
2008年6月21日下午,王华和丈夫在小区的人工湖边携自家的“喜乐蒂”散步时,同社区的居民刘平也在附近携“京巴犬”散步。两只狗在碰面后,“京巴”挣脱了束犬链与“喜乐蒂”发生打斗。王华为了不让自家狗受伤,就顺手把它抱了起来,由于刘平没有控制住自家的“京巴”,导致王华被咬伤。王华先后注射了五针狂犬疫苗,并停止了试管婴儿手术。
王华受伤害前,共接受了五次试管婴儿手术。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各应担责五成,一审判决“狗主人”赔偿王华各种损失7000余元。
但是王华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所以向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狗主人”赔款近14万元。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动物的管束义务。一旦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负无过错赔偿责任。
从本案分析,“京巴犬”是刘平和亲戚孙红共同饲养并带出来遛,刘平明显存在管束不当的过错,应对王华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中院还认为,王华在带着“喜乐蒂”散步时,没有用束犬链牵领,存在过错,而且在两只狗打斗时,她采取的方法也欠妥。
综合分析,二中院认为刘平和孙红对王华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王华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最终判决刘平和孙红赔偿王华各种损失共计9900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