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完善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完善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明确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制订和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
《条例》强化了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类主体的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人畜共患传染病给相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带来严重威胁和危害。根据动物防疫法,《条例》对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制度作了衔接规定。明确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立即报告动物防疫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