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赋予雄安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管理权限。
2、统筹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雄安新区建设。
3、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参照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
4、雄安新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赋予的自主权,完善大部门制运行模式。
5、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使用人力资源的自主权。
6、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程序确定、调整执法职能和事项。
7、完善规划实施决策机制,建立雄安新区规划委员会。
8、推进基础设施、城市建筑等领域标准化。
9、形成体现历史传承、文明包容、时代创新的新区风貌。
10、雄安新区应当坚持数字城市与现实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设全球领先的智慧城市。
11、建立高效联动智能的新型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12、建立入区产业项目科学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限制承接和布局的产业负面清单。
13、重点承接在京高等学校、国家级科研院所、高端医疗机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金融机构总部、新一代信息技术中央管理企业等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14、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高端高新产业。
15、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在雄安新区布局,建设金融科技中心。
16、鼓励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专利化。
17、将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18、在土地、住房、投融资、财税、金融、人才、医疗等方面先行先试。
19、支持设立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外资金融企业发展。
20、建立“五湖四海”选人用人机制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激励政策体系。
21、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2、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23、对符合税制改革和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优先实施。
24、引导和推动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在京高新技术企业加快转移迁入。
25、探索建立“揭榜挂帅”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赋予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26、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金融监管框架。
27、实施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28、鼓励国际国内各类资本参与建设。
29、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30、支持金融业实施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
31、允许跨国公司总部在雄安新区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便利跨境支付结算。
32、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33、积极推进雄安综合保税区建设。
34、探索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35、为境外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36、推动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
37、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碳达峰碳中和进程。
38、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现以淀兴城、城淀共融。
39、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企业环境风险评级等制度。
40、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率先建成无废城市。
41、形成多能互补的清洁供热系统。
42、加强绿化带和生态廊道建设,构建多类型公园体系,提高绿化和森林覆盖率。
43、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44、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45、提升雄安新区公共服务水平。
46、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
47、构建新型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严禁大规模开发商业房地产。
48、发展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水平、开放式、国际化高等教育。
49、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立体化卫生应急体系。
50、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医疗人员参与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51、促进与北京、天津以及周边地区合理分工,辐射带动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打造区域协调发展示范区。
52、编制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53、与周边地区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
54、合理布局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建立连接雄安新区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地区的轨道和公路交通网络,打造便捷、安全、绿色、智能的交通系统。
55、制定有利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人口迁移政策,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56、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与北京、天津相衔接。
57、建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58、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59、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60、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61、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
62、支持设立国际性仲裁、认证、鉴定机构,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63、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
64、建立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