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实行的《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的时效性、精准度。近日,新报记者专访天津市民政局局长吴松林,对《办法》进行解读。
新报:《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吴松林:2019年,本市临时救助6.7万人次,投入救助资金9266万元。为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天津市民政局在系统梳理群众反映的49万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办法》。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书面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和14个相关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
新报:《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吴松林:相比原有制度,《办法》突出精准、及时、高效原则,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修订。一是细化了救助对象类别,扩大了救助覆盖面。根据困难情形,划分为事前救助和事后救助,将救助对象细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等常规生活救助申办期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新增列入急难型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生活必需支出过大的家庭,列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放宽收入标准、财产标准和支出水平等要求。二是简化了审核审批程序,提高了救助时效性。在救助程序上,按照“先行救助”的思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再履行相关程序,补齐办理手续。在资金储备上,明确各区每年按照不低于乡镇(街道)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在审批权限上,明确救助金额低于6个月(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有条件的区可以适度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批额度。三是制定了分类分档标准,提高了救助精准度。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明确每人生活救助标准最高至3个月低保金,医疗救助标准最高2万元,两项可叠加实施。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倍、支出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的边缘困难家庭,根据支出情况给予3档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分别为1至6个月低保金、6至12个月低保金、12至24个月低保金。此外,对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新报:为贯彻落实该《办法》,民政部门近期做了哪些工作?
吴松林:按照政策调整与具体工作同步推进的思路,市民政局主要做了四项工作:研究配套政策、超前做好资金储备、全面推开急难救助服务信息平台和强化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天津市民政局启动了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等政策文件的修订工作,努力健全防救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同时,依托政务云平台,及时对接救助对象需求和救助资源,已为7000余名困难群众提供了急难救助,累计提供救助资金900余万元。(新报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