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四年前,市民李某通过房屋中介购买杨某名下一套住房,随后顺利入住。由于李某尚有购房尾款未给付,杨某曾用该房在银行抵押贷款也未清偿,该房产权登记人一直是杨某。岂料,杨某不幸过世,为了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手续,李某与杨某的父亲对簿公堂。日前,经红桥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纠纷得到解决。
2009年夏天,市民李某通过一家房屋中介购买杨某名下一套位于红桥区的住房,当时约定价款55万元。数月后,李某与杨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增加15万元,即变更为70万元。期间,买房人李某分期将50万元房款给付杨某,并顺利入住该房。
2012年底,杨某不幸病逝,其死亡前并未婚育,母亲早已病逝,家里只有年过六旬的父亲。由于该房一直没有过户,杨某在2008年曾用该房向银行抵押借款25万元、期限30年。买房人李某为了结所住房屋归属以及拖欠银行贷款等问题,无奈将杨某的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房屋中介、该房设定抵押借款的银行也都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彼此之间并没有激烈矛盾,原告已入住该房三年多,由于仍有购房尾款未结、银行抵押贷款未清,造成该房迟迟未能过户。原房主杨某不幸去世,让情况更加复杂,原告李某与杨某的父亲之所以对簿公堂,也只是想通过司法程序把房屋买卖和归属关系厘清。被告杨某的父亲也同意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是原告尚有20万元房款未给付,截至诉讼时该房尚欠银行贷款本金23万余元,不确定应该由哪方承担,才到法院来解决遗留问题。
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自愿达成协议,由原告李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清偿杨某名下诉争房在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原告清偿上述贷款后,银行配合原告办理他项权注销手续,相关手续交还原告;前项执行完毕后,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产权人由杨某变更为原告李某,相关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诉讼费9000余元原告也自愿承担。
(原标题:购房尾款未结贷款未清 买房者入住四年遇变故 原房主去世 买房怎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