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济南市政府由2008年开始的一项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实施的,用以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惠民利民政策,是居民健康的“保护伞”,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为了让广大居民朋友切实了解相关政策及各种保障待遇,现将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济南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
(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不具有济南高新区常住户口,在济南高新区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时间
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12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均可参保缴费。
三、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点、方式和待遇享受时间
居民可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续保人员可在此期间到建设银行柜面自行缴费。在校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待遇享受时间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四、办理参保时需携带材料
1、普通居民: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一寸近期免冠红底照片2张;
2、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居民:由于低保居民、重度残疾居民是由国家代缴费,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照片外,还需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进行低保重残的认定。
五、特别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不得重复参保。一经查实,将作严肃处理,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济南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