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5月15日召开实施《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于5月31日起施行,4类场所室内外全面禁烟。
条例规定,4类场所室内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四)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同时,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此外,13类场所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4项职责,一是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三是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是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条列,吸烟者违反了相关条例,任何人都可以对其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如果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而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如发生“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三种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类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除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二)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三)除儿童福利院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十一)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控制吸烟场所】
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可以设置吸烟室,并且规定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这些场所的吸烟室以外室内区域是禁止吸烟的。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也是禁止吸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