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我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出台并实施。规定将公安交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列为校车的主管部门,并要求每辆校车须配备学生照管人员,驾驶校车的司机要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校车得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涂装
记者了解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规定要求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校车专用标志、标牌统一印制
规定要求,校车专用标志、标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需申领、发放。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承担校车任务的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
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校车司机不能有严重违法记录
规定要求,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更重要的是,要没有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被禁止
记者了解到,规定还要求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记者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