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2011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本市37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据财政部门解释,如果本市居民到此次公布的37家机构捐款并保留发票,可以在计算个税时获得相应减免。
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不少居民关注个税起征点及扣除项,针对个人捐赠是否免税,记者查阅相关文件得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计算公式为:税款=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额)。
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相关工作人员指出,纳税人只有出据合法捐款票据,才可获得减免税。市民个人捐款时要注意保留捐款票据,没有得到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的公益性团体开据的捐款票据,不能作为减免税的凭证。因此,个人捐款要想获得免税,应该到此次公布的37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具体名单见市财政局网站。(记者 李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