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一起因缆绳造成的人身伤害索赔案,判决起来并不难,因为该案各方的第一起诉讼刚刚审理终结,对伤害事故的原因及各方责任比例已经认定。各方的第二起诉讼,在法律事实清楚,又有第一起诉讼的比照,判决相对会容易。但要调解得各方都满意却难度很大,毕竟涉及多方当事人,且赔偿分歧较大。
案件回放
2009年3月19日19时30分左右,一艘货轮停靠本市某船厂码头准备卸货,员工张某将缆绳横在旁边。正在该货轮停靠时,王明等四人从西沽码头穿过铁丝网到船厂码头帮助别人推车。在返回码头的途中,王明恰巧被弹起的缆绳弹到,重重地摔倒在地。众人急忙将王明送到医院,被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王明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没有出具结论性意见。王明的家人将涉案货轮公司、货轮代理人、船厂、码头租赁人李某推上被告席。
2010年5月,一审法院经审查判定涉案货船公司和码头租赁人李某承担35%责任,分别赔偿王明109811元,船厂对李某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王明则承担事故的30%责任。
王明、涉案货船公司、李某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诉讼。2010年8月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随后货船公司和李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被驳回。
就在该案二审期间,王明再将上述三被告起诉,索赔其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9月25日发生的各种损失。一审判定货船公司和李某分别承担218447元,船厂对李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受理三名被告的二审诉讼。法官很清楚,这是几方当事人在一年多时间里发生的第二次诉讼。只要王明不完全康复,官司就会马拉松一样打下去,一纸判决书可以审结一次诉讼,但不会真正达到止诉息争。但几方当事人对调解的分歧较大。王明的姐姐在全身心照顾弟弟的同时,还要参加一次次诉讼,早已身心疲惫,但为医治弟弟已把自己住房卖掉,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根本不够王明今后的医疗费用。涉案货轮公司认为是王明一方没有及时报案,致使保险公司不承认这起事故,本来完全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费用变成由自己承担,非常恼火,再加上公司经营正处在困难期,对对方提出的赔偿额表示无法接受。租赁人李某则认为,自己是个体经营,大不了申请破产。而船厂是国有企业,法院可以强制船厂执行赔偿款,但不得不考虑200名职工的吃饭问题。
法官从利害关系角度入手,为各方找到让步理由。为了让李某等几方当事人明白一次性调解解决比马拉松式诉讼更有利,法官和几名代理人多次到医院看望王明,向医生咨询王明今后的治疗费用,使各方当事人认识到接受调解是最好的途径。
几方终于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但在赔偿数额上几方分歧仍较大,法官又设身处地做每一方工作,一次沟通不成就再一次沟通,最终几方达成一致意见。货轮公司和李某分别赔偿王明75万元。船厂对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王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再向另外三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调解解决,各方一起来到高院表示感谢,王明的姐姐说:“一次次诉讼,太累了,没想到法官可以将案子成功调解,法官是真心为受害方着想,终于可以拿钱给弟弟做手术了。”李某的代理人说:“该案跨省市,涉及国企四方当事人,如果不是法官实心实意地为当事人着想,王明的赔偿诉讼肯定会没完没了,该案调解成功,我们几方都非常感谢法院,大家都解脱了。”
法官手记
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彤
打官司总要分个输赢,一起案件很难做到当事各方都满意。往往输的一方不满意,没完没了的诉讼下去;有时赢的一方也因为达不到自己的诉求期望,走上漫漫诉讼路。从这个角度看,官司可分输赢,但往往没有真正的赢家。我审理的这起由一条缆绳引发的伤害赔偿案就非常典型。
仅仅几个月内,各方的第一起诉讼尚未完结,就开始了新一轮的诉讼拉锯。对于法官来说,既然第一起诉讼已经确定了损害事故的原因及各方的责任比例,一纸判决终结本次诉讼似乎是个简单、省心的事情。王明的姐姐能为救治王明,将自己的房子卖掉,很感人。一纸判决可以让王明胜诉,但对于等米下锅的王明家人而言实在等不起。站在货船公司及李某的角度,他们也觉得很冤,本来生意就不好做,又凭空担负这笔赔偿。更让他们抓狂的是,第一起诉讼尚在审理中,对方第二起诉讼就又开始了。这样的诉讼何时到头,他们心里没底,他们更耗不起。
这起案件如何处理?作为法官,我认为不能仅仅就案论案,而是要深入各方对解决问题的期待,努力驾驭审理,使这起诉讼结果朝着最好的方向走。
在各方火药味正浓,相互对立、指责、攻击的情况下,法官要做的必须先让各方从不良情绪中走出来,将关注点放在伤者身上。在我代表合议庭就王明的伤情向其亲属表示了慰问后,亲属们的情绪得以平复,而其他方也由最初被拖入诉讼的愤怒转为理解。
基于我对各方困境的理解,在与当事人进行几次良好深入沟通后,让当事人感受到信赖和认同,调解就成功了一半。事实也证明,调解艺术更多的是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艺术,与当事人的沟通、理解越深,距离就越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大。正是源于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于法于理于情,这个案件最终得以让当事各方达成和解,息纷止争,走出困境。
这个案件的启示在于,在法律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一纸判决比调解轻松,风险也小,但如果调解比判决更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官就应该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法律的威严源于公正,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源于法官真心为当事人服务。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宗旨,才使案件最终圆满调解,各方当事人皆大欢喜。(张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