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没有异常
现年57岁的韩景春与妻子宋某都是锡林郭勒人,二人于2005年再婚,婚前双方各有儿女。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晚间至11月23日凌晨,韩景春在西城区狮子店胡同一家酒店内,因家庭琐事与宋某发生争吵,后韩景春双手扼压宋某颈部,致宋某死亡。
据酒店的服务员称,夫妇俩是在案发前一天下午入住的,随后没人来拜访,二人也未曾出去过。他们通过前台叫服务员过去两次,分别是调热水壶和空调,当时大家都没有发现他们的异常。
直到23日中午,服务员进房打扫卫生时,发现了盖着被子躺在床上的宋某,和坐在地上、左手腕有伤口的韩景春,他的身旁是一个打碎的玻璃杯。
自称妻子离婚要钱
据宋某的女儿称,宋某是在11月22日坐飞机来的北京,当时韩景春在北京看病,二人打算在北京玩玩,并不知道二人有矛盾。
据韩景春的儿子称,2010年11月16日前后,父亲就搬离了宋某的家,父亲想离婚,又怕名声不好。他本人在一次跟宋某的电话中,宋某曾认为韩景春把钱都贴补给自己的儿子。
而据韩景春称,案发当晚,宋某说想离婚没那么容易,要离得给10万元补偿。
韩景春称,说完宋某就转过身去,同时嘴里边说:“上帝,我的命怎么这么苦呀。”他越听越生气,从靠窗户的床上起来走到宋的身后,头脑一热,就用两个手掐住宋的脖子,同时身子一起向下压,嘴里说着“让你要、让你要”。
自称自首未被认定
一中院庭审时,韩景春曾提出,他是为了哄劝宋某才用手掐了她的颈部,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过法院认为,韩景春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完全能够意识到掐脖子的结果。
此外,韩景春也提出,案发后他曾用手机拨通了110报警电话。法院经查发现,这些110电话并未实际拨通,因此不构成投案自首。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家庭纠纷所引发,且韩景春作案后有试图拨打电话报警的行为,因此认为其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记者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