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信用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因信用卡消费产生的矛盾、案件也日渐增多。近日,市二中院审理了一起因信用卡被盗刷引发卡主与银行之间纠纷的案件,其中涉及密码设定、银行提示义务等诸多问题。最终,法庭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对一审由被盗卡主独自担责的判决进行了改判。
天津市民王某是本市某银行信用卡的持卡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期间,因信用卡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银行挂失。挂失时发现信用卡已被透支消费。银行要求王某还款,但王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成讼。银行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本金6700元、利息4038元、滞纳金11900元及超限费3300元,共计约26000元。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请,判决王某连本带息偿还上述全部款项。王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合议庭发现该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默认为凭签名消费。按照该行规定,持卡人如需设置密码,必须通过特定的客服电话方可设定,以其他方式设定均无效。可王某设定密码时,并未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操作,而是自行在ATM机上进行了设定,使得实际使用中该密码并不能发挥功效。对于如何设定密码这一关键问题,银行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红色字迹进行了提示,但提示部分被条形码覆盖,且申请表仅留存于银行处。相关证据表明,王某并不知晓涉案信用卡设定密码的特定渠道。据此,二中院认为,该行在发行信用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涉案信用卡被盗刷具有关联;而王某对自己持有的信用卡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被盗后未能及时报案,对信用卡被盗刷亦具有过错,双方均应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二中院改判王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700元,而银行方所主张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由其自行承担。(记者王学军 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