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目标
按照河北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目标是: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参保条件
按照要求,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十个缴费档次自主选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省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据了解,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城镇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71号)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
各市、试点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保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可制定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参保缴费的特殊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市、试点县(市、区)自行解决。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每人每月至少领取55元
按照要求,各试点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可制定对参保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特殊补贴政策,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我省还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据悉,2011年底,全省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达到106个、占县(市、区)总数的62%,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