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人社部昨天公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今后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或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保经办机构凭这些证据可先行支付费用。
在三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用人单位拒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费用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记者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