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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由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小贩捅死城管”案,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5万余元,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南通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凌晨5时许,侯钦志在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马路上占道摆摊卖水果时,城管队员刘某将其电子秤暂扣,并要求其于当日上午8时后到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侯钦志欲当场要回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某要求还秤,刘某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某右中腹部,后又持刀朝刘某左胸部刺戳,致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左胸遭受刺戳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侯钦志作案后逃跑,3小时后在南通市百花水果批发市场一员工宿舍内被抓获。法院审理另查明,侯钦志曾于2009年5月,在南通百花农贸市场西大门因停车问题将市场管理人员头部砸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某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存在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的情况,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严重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办案检察官认为,法院对被告人侯钦志的量刑体现了罪刑相一致原则。这是因为,被告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故依照最新法律规定,对其采取限制减刑。
法律链接
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马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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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去年8月30日的一名山东籍菜贩杀死南通城管案件,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凶手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当地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执法起纠纷,城管被菜贩刺死
2010年8月30日早晨5时许,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城管队员刘小兵等人,来到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的“马路菜场”,对占道经营的摊贩进行管理。在管理中,刘小兵暂扣了山东籍菜贩侯钦志的电子秤,并告知次日到城管局接受处理。其后,侯钦志跟随继续在现场进行管理的城管队员刘小兵讨要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小兵,要求其归还电子秤。刘小兵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小兵右中腹部,后挣脱后又持刀朝刘小兵左胸部刺去,致刘小兵当场倒地。行凶后,侯钦志逃脱,但3小时后被抓获。
刘小兵被紧急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遇难时,刘小兵才31岁。刘小兵从部队转业,2009年刚被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录用为城管队员。刘小兵遇难后,被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因公殉职。
非预谋犯罪,判死缓但限减刑
法院查明,侯钦志,山东枣庄人,23岁,小学四年级文化,在南通以贩卖水果为业。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和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城管队员刘小兵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凶手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审理法官介绍了量刑依据,认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因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依照最新法规,对其采取限制减刑。(扬子晚报 顾建兵 郭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