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因与家人发生矛盾,舞阳县一农妇张欣(化名)自5月上旬以来的30多天内,以跳桥、跳塔等方式多次在公共场所欲轻生,均被公安、消防等成功营救。昨日上午,她在漯河市区沙河彩虹桥顶再次做轻生举动,当被安全救下后,消防官兵认出了这个“老熟人”——已是第3次营救她了。5月5日,她在同一地点有同样的举动,5月14日,该女子还爬上15米高的高压输电线铁塔欲轻生。
“她每次的轻生举动,都占用了大量的治安、消防、医护力量和物力,并造成道路拥堵等公共秩序混乱,她该不该负法律责任?”因为该女子在彩虹桥已是第二次轻生,围观的附近居民也认出了她并议论纷纷。
“我丈夫和他的兄弟、弟媳妇经常打我,前不久丈夫还把我赶出家门。我想自杀的原因,一是感觉自己命太苦了,二是想引起大家的注意,想讨个公道。”张欣告诉营救人员,她这种屡次欲轻生的行为是被逼无奈。
“任何个人的行为都不能以损害公共秩序、公众利益而存在,当事人以跳楼这种极端方式要达到某种目的,这种行为已超出了个体行为范畴,涉嫌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的刘文奇律师认为,这种行为已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治安拘留并处罚。
“现行的法规对造成公共成本浪费的责任追讨,则没有相关规定,这应该是一个‘漏洞’。”刘文奇说,应该考虑对作秀者进行公共成本支出的追讨,以加大其违法作秀的成本。 (首席记者刘广超 通讯员康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