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本市对《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进行补充规定从本月起实施。按照补充规定,对于未封闭的阳台、楼梯等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计入建筑面积,而明确为飘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规范》指出,房屋中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时,按飘窗对待,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上述条件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未封闭阳台,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大于等于未封闭阳台外围,按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未封闭阳台、走廊包括:无上盖;上盖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层高;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小于底板水平投影范围。二层阳台下方,与一层室内相通有围护结构不封闭的部分,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这里提到的二层阳台下方中“与室内相通”指“与成套房屋套内相通”。“一层有围护结构”指围护结构必须满足不封闭阳台的条件(即三面由坎墙、栏杆完全包围)。露台下方或平台下方参照二层阳台下方的规定执行。
对于阳台内或与阳台相邻的空调机位,空调机位与阳台之间的分隔设施投影面积,全部归入阳台面积。对于户室或阳台中没有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建筑物主体以内未形成楼梯间的坡道、扶梯、楼梯(套内跃层楼梯除外)下方的空间无论是户室还是公用部位,均遵循2.2米高度计算原则,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户室或公用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每日新报记者 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