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赵某购买红桥区某小区六楼二手房时,原住户已将露台私改成居室,造成五楼李某的屋顶漏水。双方在物业协调下进行修补后仍未解决,最终对簿公堂。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赵某限期拆除露台上所建房屋,并按原设计标准修复漏水部位并恢复原状,以保证李某房屋不再漏水。
李某住在红桥区某小区五楼。李家厨房、客厅、卧室的屋顶上面正好是赵家房屋的露台。赵某于2006年购房搬入前,原住户已将露台搭建成居室,安装了煤气、水、电等设施,并改变原始露台的地面和建筑沥水管道,使水流方向发生变化。露台上搭建的房屋外墙小于原始建筑外墙,使原始外墙和新搭建的外墙之间形成一条沟槽,雨水进入沟槽造成房屋漏水。同时,原住户搭建露台时还破坏了原始建筑的烟道,把通烟出口留在新建外墙部位,雨水由此流入楼下,导致李家房屋漏水。李某曾找小区物业协调,由赵某在露台顶棚处加槽,李某对漏水房屋进行维修。2009年底,该房屋再次漏水。经协商未果,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拆除露台上所建房屋,对露台地面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赵某辩称,露台所搭是否为违章建筑应进行司法鉴定。其于2006年底购得该房入住时,露台建筑已经存在且使用多年,如拆除困难很大;经与物业协商解决方案,因原告不认可,希望法庭进行调解。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购买房屋获得产权证之日始即为该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露台上建筑由被告实际控制使用。被告入住后虽然没有变动房屋结构,但露台结构和原始建筑的改变导致原告房屋漏水,几次修复均不能解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因此,原告维修房屋时,被告应予配合。
庭审中,针对漏水原因、修复方案及费用等,被告未申请鉴定,而原告也中途放弃鉴定申请,原、被告应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经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在不拆除露台上建筑的情况下,应保证原告房屋不再漏水,而被告表示不能保证。由于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照准。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赵某限期将六楼露台上所建房屋拆除,并按照该房屋原设计标准对房屋漏水部位进行修复并恢复原状,以保证原告李某房屋不再漏水,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由原告自行找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对被告露台上所建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并恢复原状,被告不得阻拦,修复费用由被告负担。 (记者冯琳 通讯员郑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