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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变动引发纠纷 停职老总索要巨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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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10-11-09 18:2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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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明其有明显过错,单位只需支付部分费用
职位变动引发纠纷
2008年4月,“80后”的许刚受聘于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基本年薪达88.4万元。2009年11月18日,许突然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将其总经理职位调整为行政部经理,薪金降为每月2000元。第二天,被降职降薪的许在和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后,再也未踏入公司半步。
2010年2月9日,许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公司补交期间的社保金并向他支付停职以后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共计314419元。 公司不满仲裁结果
虽然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许刚的大部分请求,仅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手续,并由公司支付工资8万余元。但是公司仍然对裁决不服,向普陀区法院提交了诉状,一分钱也不愿多付给昔日的总经理。主审案件的法官董婷婷起先对用人单位强硬的态度表示吃惊,经过对案件全面的审理后,她才解开了其中的缘由。
原来许在担任原告公司总经理的时候,隐瞒公司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投资公司,之后又通过该投资公司设立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和他就职的公司完全相同,并担任新公司的监事。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公司业绩的下滑,行业圈子的狭小,让原告公司很快得知了此事。公司认为许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和违纪,所以只愿意支付拖欠许离职前的基本工资。
理清是非果断判决
董法官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时应当做到恪尽职守并勤勉忠诚,公司高管人员更不能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这种就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许与公司签订的全职高级雇员雇用协议中有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了许未经公司事先许可不得参与和公司有任何竞争性的活动,公司也按照协议每月向许支付3.4万元的竞争禁止补贴。但许在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在外设立公司。作为新公司的投资人,许将不可避免地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也违反了职业道德。因此,董法官在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判决原公司仅需支付拖欠许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文中涉案人为化名)(孙超 郭剑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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