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一男子醉酒驾车,在立交桥上将路人撞到桥下致死。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2月14日凌晨,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夏利牌轿车,在本市东兴立交桥上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东兴园小区门前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孙某撞到桥下,致其当场死亡。经交管局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检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6mg/100ml,系醉酒驾驶。不仅如此,通过技术鉴定,该车的刹车系统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纪,酒后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记者解金钊 通讯员于秀珺 王欣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