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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ATM机上信息被窃取 存款遭盗告银行获全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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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10-07-05 09: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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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周先生在某银行一个ATM机上办理业务时,银行卡信息被不法分子安装在ATM机上的设备盗取,卡内的1万元存款被人提走。周先生将某银行河东支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ATM机疏于管理,给储户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判决某银行支付周先生存款1万元。
2009年4月24日晚9时许,周先生来到天津河东区中山门某银行营业所的ATM机前,查询自己银行卡的账户余额,当时显示余额为10050元。几天后,周先生被告知银行方面出于安全考虑,冻结了他的银行卡账户。他发现银行卡里的钱已在冻结前被取走1万元。周先生认为,银行应对其上述款项被盗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向银行索赔1万元。对此,被告某银行河东支行辩称,原告无法证明储蓄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河东区法院查明,2009年4月25日,周先生的银行卡被他人分5次于河南郑州市某银行的ATM机上支取1万元。另外,中山门营业所的员工于2009年4月23日早晨发现,该ATM机曾有被人安装过其他设备的痕迹。经调取录像发现,22日晚该柜员机确被他人安装过其他设备,并于营业所23日发现之前拆除。营业所员工当即向上级汇报。2009年4月27日上午,有储户向该营业所反映,24日晚该ATM机再次被他人安装设备。营业所员工再次向上级汇报,同时对24日晚上所有在该机器上有过交易的储户账户予以冻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实,包括原告在内的储户存款被盗取。
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商业银行,保障存款人的存取款安全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被告的ATM机曾两次被他人安装其他设备,员工发现异常后向上级汇报,但被告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导致原告的存款在柜员机第二次被他人安装设备后盗取。被告对此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违反了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对银行卡是否一直由原告保管提出质疑,应当负有举证责任;现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将该卡转借、丢失等的事实,且原告当庭予以否认,故不予采信。判决被告某银行河东支行赔偿原告周先生存款损失1万元。
一审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记者陈遇冬 通讯员文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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