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口头约定受法律保护,可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要想把借出的钱要回来并非易事,因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有充足证据让法官相信借款事实。但是日前,和平区法院通过“法官心证”认定了一起没有借条的20万元借款事实的存在。
金伟和辛刚是相处多年的朋友,平时生意上也有一些资金上的往来。2008年9月28日,金伟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就找到朋友辛刚,希望辛刚能够帮忙借20万元。辛刚当天就委托崔强将20万元存入金伟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中。借款当日金伟对辛刚说这笔钱只用1至2个月周转一下,生意做好就马上还款。基于朋友间的了解和信任,辛刚并没有让金伟写借条,也没有书面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及利息。
2个月过去了,金伟并没有还钱的意思,半年后,辛刚因急需用钱向金伟催还借款,而金伟却不予理会。此后辛刚又多次催讨,金伟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偿还借款。
为讨回借款,辛刚无奈于2009年底依法向和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金伟立即偿还欠款20万元。
辛刚虽然没有借条,但法官根据辛刚所提供的支取20万元人民币的存单历史交易明细、当日汇给金伟账户20万元的银行卡存款凭条上签字、崔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并通过“法官心证”认定了辛刚与金伟之间借款事实的存在,遂判决金伟偿还辛刚借款20万元。
律师评析:所谓“法官心证”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在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可以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自己的良知和法律信仰,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来自由判断,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在实践中,如果没有书面借款协议,确实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法官心证”具有主观性,因人而异。
律师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他们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借款人予以否认,出借人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因此,不能及时清结的民间借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亲手动笔,借款数额大、小写并举,注意不要留有空白,忌忘签名和写明借款、还款日期,以备日后之需。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律师答疑:
读者刘顺利:
本人在一家印刷厂工作近2年了,入职之初便与厂里签订3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厂里效益不好,通过与我沟通打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在想问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卢彦民律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此,单位与您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作年限,您依法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