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年逾八旬的李老太与五个子女发生争执,为的是确认老伴留下的公产房的承租权归属,由于与几个子女的意见不一,几经协商不成,最终将五人推上被告席。日前,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对子女称“母亲年岁已高,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控制该房屋,不利于保障其自身权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该公产房由李老太承租。
年逾八旬的李老太家住河西区,2009年1月老伴去世后,李老太仍旧居住在已经和老伴住了十多年的老房子里,该套房产系老伴早年承租的公产房。如今,老伴去世后,对于该公产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李老太与五个子女发生分歧,几番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老太遂诉至法院,将五个子女全部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确认其对该房屋的承租权。
李老太诉称,自己与老伴共同生活60年,该公产房是丈夫名下承租的公产房,且丈夫去世后自己一直居住在该诉争房中,有关房屋过户更名事宜与子女至今未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之一的刘大海辩称,母亲享有该房屋的承租权是正当的,自己也同意,但是由于妹妹刘晓英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要求过户变更承租人,如果老母亲取得承租权,妹妹刘晓英就能最终取得该承租房产权,老母年事已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了更好地保护其权益,故不同意老母的过户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产房系李老太与其丈夫婚后出资取得,房屋的承租人登记在李老太丈夫名下,李老太也一直在此屋内居住至今,其作为承租人更为适宜。而被告刘大海等所称李老太年事已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控制该房屋,不利于保障其自身的权益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该诉争公产房由李老太承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周苏晋 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