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天下午,安徽男子吴华林掉下站台被轧断双腿案在一中院第3次终审宣判,一中院终审认为地铁公司没有责任,驳回吴华林的上诉,判决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给予吴经济补偿25万。这意味着之前经过4轮审判拿到80万赔偿的吴华林,依判决将退回55万元。
昨天下午两点多,吴华林和姐姐、妻子一同进入一中院等候终审判决。吴华林本人表示,他有接受败诉的准备。此案在二审开庭时,吴华林与地铁公司均表示可以调解,但双方由于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最终没有能够达成调解。
一中院第三次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如果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及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健康及生命的后果,仍坚持进行该种行为,应对后果承担责任。吴华林乘坐地铁时听到声音,在并未见到地铁的情况下,即快速奔跑追赶列车,导致不能在候车区黄色安全线内停下,从而掉下地铁站台被轧伤,存在重大过错。
针对此前的庭审焦点地铁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法庭昨天认定,地铁属于特殊的运输行业,但不同于飞机、火车等高速运输工具。法庭同时指出,地铁公司在候车区划有黄色警示线,在列车上下行方向轨道侧墙上设置了“禁止跳下”等警告标志。在吴华林受伤后,地铁公司立即采取了断电措施,及时通知了警方及急救中心,主动垫付住院费用,地铁公司没有过错。
一中院据此终审驳回吴华林上诉,维持原判。在得知败诉消息后,妻子和姐姐把吴华林独自留在了法庭以表示抗议,自己坐公交车回家。随后,吴华林被两名法警开车送回了家,比妻子和姐姐还早到。由于进不去家,法警又将他送到了亲戚家。
其代理律师金占良表示,将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继续申诉。他认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金占良说,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地铁属于特殊的运输行业,但不同于飞机、火车等高速运输工具”。按照这种认定,可以适用“有过错责任原则”,即吴华林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金占良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地铁是高速运输工具,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吴华林无论有没有过错,地铁公司都应该承担责任。他认为判决特意避开了这条敏感的法律规定。
■对话
吴华林称没能力还55万
记者:对判决有何感觉?吴华林:这不是玩人么?一会叫我胜诉,一会又叫我败诉,反反复复几场官司打下来,我真的要崩溃了,心理压力特别大。
记者:被留在法院后你怎么样?
吴华林:当时我精神真的垮了,想咬舌自尽,但被法警按在轮椅上制止。
记者:今后有什么打算?
吴华林:现在情绪已经平稳多了,我打算继续治病,不能被生活打垮,为了家人我要继续治疗。我还要申诉,告地铁。
记者:治疗费用和判决费用怎么解决?
吴华林:治疗费用先向亲戚朋友们借,但亲戚们也都不富裕,真的不知道怎么办。至于那55万元我没有能力还。
■案情回放
吴华林是安徽全椒县马场镇人。2004年9月29日,他在地铁南礼士路站不慎掉下站台,被轧断双腿。随后,他将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起诉索要赔偿。2005年11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无过错,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年吴华林上诉败诉。2006年11月,吴申请再审,案件发回重审。20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判定吴华林胜诉,他获得了地铁有史以来的最高赔偿80万元。去年9月,因地铁公司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获得支持,市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去年12月18日,西城法院更改了4年前的判决,认定吴华林存在重大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地铁公司应给予吴经济补偿25万。吴华林随即上诉。(记者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