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从7月1日起,本市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按照新标准执行,6月1日起,各单位可以开始办理相关缴存基数调整变更手续,网上办理通道也将开始使用。
7月1日起调整缴存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本市有关政策,日前本市出台《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4号),对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调整。
“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缴存基数调整是此次《通知》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同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具体的缴存基数规定为,“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即920元。”去年这一基数为800元,上调幅度为15%。同时规定,今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去年这一数字则为10395元。今年该基数上调幅度约7.7%。
对于新员工的公积金缴存额,《通知》也规定,“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对于公积金的缴存比例,《通知》规定,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此次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变,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通知》中规定,公积金缴存下线和缓缴等问题的基数也比去年有所提高。按照规定,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可申请降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据了解,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079元、2239元。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可申请缓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386元、1492元。不过,《通知》也同时强调,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6月1日起可以办理手续
从6月1日起,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就可以开始办理以上缴存基数和额度的调整手续了,从5月24日开始启用的公积金网络服务也可以用于进行相关信息的更改申请以及年检等服务。各单位完成缴存基数的调整变更手续后,从7月1日开始,全市将统一按照新的缴存基数进行公积金缴存。
此次的《通知》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