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海瑜、胡臻涉嫌集资诈骗罪,连志刚等11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4月13日在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经过3天审理,庭审于4月15日上午结束。由于该案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2004年,被告人孙海瑜、胡臻在高淳县注册成立了南京润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孙海瑜等人宣称灵芝种植和开发产业无风险,能产生高利润,利用多种手段进行虚假宣传、鼓动,先后采用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合伙种植灵芝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等三种模式,在山东、上海、浙江等数十个省、直辖市欺骗群众。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孙海瑜、胡臻两人明知公司未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归还本息,仍以公司名义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投资人的信任,造成8081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3.44亿元无法偿还。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连志刚等在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先后通过发展一级代理商、给予一级代理商高额提成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