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副总经理、北京城建建设市政(公路)工程公司前经理刘传文,受贿40万元,日前被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刑11年。
判决书显示,2004年2月至2006年10月间,刘传文被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委派到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路)工程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市政公司的行政工作。在此期间,刘传文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另案处理)承揽该公司总包的江苏红海路工程、安徽合准阜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40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传文犯有受贿罪,鉴于其当庭认罪,酌予从轻判刑11年。
(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侯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