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本市制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的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方案规定,老农保参保人员应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参保或享受有关养老待遇。已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同时停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外,并按照《规定》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2010年1月1日以后不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对于未按照《规定》参保的老农保参保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为其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并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老农保与《规定》衔接时,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的计算与退保仍按照原民政部的办法执行。(狄慧 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