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酒后肇事并不仅仅限于驾驶机动车,喝醉后骑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也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
近日,天津河北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名男子醉酒后骑自行车与一辆汽车相撞,不仅自己严重受伤,而且引发连环交通事故。虽然汽车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也判决“醉驾男子”承担30%的责任。
非机动车醉驾也应严查(摄影 谷岳)
2009年8月8日,中年男子刘某酒后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15时30分许,男子杜某驾驶“五菱”牌小型客车,沿满江道行驶至兵营桥东侧,正遇刘某骑车顺行至此。杜某在躲闪过程中,其汽车的后部与刘某身体左侧相刮擦,造成刘某严重受伤。之后,近乎失控的汽车驶入其他车道,与两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郭某等三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
事发后,当事各方到交管部门解决问题。经检验,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75mg/100ml。交管部门经分析认为,杜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逆向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刘某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亦应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撞伤者郭某等人到指定医院就诊。经调解,当事各方未达成协议,因此郭某等人分别提起诉讼。被告分别是杜某及其妻子(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杜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逆向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具体承担比例以刘某承担30%,杜某承担70%为宜。杜某的妻子对杜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由被告杜某承担郭某5000余元损失的70%,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杜某承担的赔偿款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杜某承担赔偿责任,杜某之妻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按照上述款项总额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明令禁止醉酒骑自行车
人们都知道,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有不少人不太清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是违法的。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陈耀东教授对记者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遵守10项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不得醉酒驾驶。可以说,法律对醉酒骑车明确禁止。而且当事人肇事后,肯定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陈耀东建议有关部门在严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同时,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也予以严查。